别的可操作性有多少我不知道,但是我说的是这段话儿,基本上不具备可操作性,所以嫖娼不可能是正常的消费行为。sanxiao wrote:那么,类比于嫖客,我赞同的是,一、单身人士;二、有伴侣或配偶但其伴侣或配偶不反对他购买性服务。这两个前提条件成立,才是正常的消费行为。
且,我认为能认为嫖娼是正常的消费行为,认为把一个人给结构成一个器官是可以接受的社会行为,我不知道这算不算社会进步了。
另,强奸犯的犯罪动机很少是因为欲求不满,大部分是为了把受害人解构成一个器官。嫖娼合法不解决这个问题。
跟赌博和毒品一样,娼妓存在是一个事实,存在即合理,可是合理存在的未必见得都不需要改造。